影片以《第二十条》为名,是因为《刑法》的第二十条,讲述了正当防卫的内容。
法律
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
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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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个案例)
[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孙明亮故意伤害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号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叶永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为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第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被告人王长友因夜晚发现有人欲非法侵人其住宅即向当地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院内时,看见齐满顺等人在窗前,即误认为系不法侵害者,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疑惧中即实施了“防卫”行为,致他人死亡。属于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苏良才并非不愿斗殴,退避不予还手,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而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不具有防卫过当所应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互殴停止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第224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公民既然有正当防卫权,因此,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被告人胡咏平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也不为法律所当然禁止,不影响防卫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而言,不必以不法侵害达到相当的严重性为前提,更无须其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时才能实施。对已然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即防卫行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所谓的“事先防卫”。[第261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特殊防卫所针对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二是“行凶”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故“行凶”不应该是一般的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行凶”。[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行为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管制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孙明亮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号)不法侵害人主动进攻,对防卫者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在已无后退之路的情况下,为了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进行还击,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不法侵害人系徒手实施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者持刀将其刺伤致死,其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吴金艳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1期)被害人李志文要与朱晓梅谈恋爱,多次对朱晓梅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志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晓梅家,与朱晓梅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志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晓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晓梅进屋。李志文见到朱晓梅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不法侵害人持刀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在本人及其母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不法侵害人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2期)王靖故意伤害案——特殊防卫权应有防卫限度(2014年第4期)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牟某1等故意伤害案——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性质(2011年第12期)虽然双方多人发生打斗,但并不具有互殴性质。只要一方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另一方对非直接加害人亦可实施正当防卫。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文章转自:法耀星空 刑事法律圈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